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发布
规划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据悉,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九江市实际,制定了该《条例》。《条例》分为总则、前期物业管理、业主自治、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章节。
《条例》明确,九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江西省有关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建设物业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相关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养护,确保其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利用物业公用部分设置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可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管理,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售卖。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平时用作停车位、储藏室的,可以以出租方式向全体业主开放。人民防空工程停车位、储藏室租赁费收取方应承担该区域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责任和费用。
业主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足额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足额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期限为五年。期满后可申请退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入扣除适当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或者以房屋质量问题等非物业服务人员过错为由拒交或者少交物业费。物业费包括共用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视频监控、公共绿地、公共道路等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管理费用,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环境清洁、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费用,不得要求另行分摊。物业费的确定和调整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于物业服务人员参考物业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及其信用评价情况,根据服务内容和水平、人力成本、物价成本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