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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发布时间: 2021-12-28    来源:

共青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共青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共青城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具体实施。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共青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设置采用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针对划分出的最小市场单元分别按市场饱和度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

第七条 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政策调整,依据相关规定对部分条款以及区域单元零售点数量设置进行调整,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施行。

第八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加盟、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3.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含内部)。

2.党政机关内部办公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条 设置零售点标准

(一)划分为城市商业区、乡镇集镇的区域,按距离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城市商业区的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50米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2.乡镇集镇的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30米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二)以下区域场所,按上限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按小区住宅套数300户(套)以内规划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设3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且间隔距离按合法步行可通行距离不低于25米。封闭式居民小区外围的铺面和开放式居民小区以及小区中的商业街,参照本条款第一项设定零售点。 

2.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综合性批发市场的(含属集贸市场、综合性批发市场且临街道的铺面),在不超过该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总量的情形下,根据该区域固定商铺数量设置,按门面或铺位总数在50个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2个,每增设20个门面或铺位可相应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需间隔25米。

3.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口流动性大的特殊区域,按门面或铺位总数在10个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每增设10个门面或铺位可相应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需间隔25米。

4.高等院校内按学生人口总数每3000人可相应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但最多不得超过7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需间隔15米。

5.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可增设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大型商业综合体(非临街)可增设1个零售点,临街铺面参照本条款第(一)项设定零售点。

6.非乡镇所在地的行政村,按实际人口数量,500人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需间隔25米。

7.未设置零售点的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

8.其他根据发展需要、消费需求等需要设定的市场单元,遵循对应公告实施的标准。(附件1)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中的间隔距离限制标准减少到50%,但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一)身份证户籍为本地户籍,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烈属、肢体残疾人士的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的,仅限申办一证。但申请人必须本人驻店经营,持有《残疾人证》(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外)的可由《残疾人证》中的监护人在店中辅助经营(除合伙经营、雇佣经营外)。

(二)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其周围的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计算,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足六个月的。

(三)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五)江西省商务厅认可的品牌连锁便利店。(详见附件二)

(六)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含内部);

(三)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 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 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 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 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的经营场所:

(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场所,如: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药妆医械、化妆品、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宠物等。

(二)尚未装修或正处于装修阶段无法辨识是否存在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店面。

(三)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应在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名录内。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内部及通道(含正门、侧门等,不含常闭的消防通道)进出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中小学校周围”区分城区和乡镇农村,城区中小学校的延伸距离不低于200米、乡镇农村的延伸距离不低于100米。“幼儿园周围”的延伸距离不低于50米。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延伸距离的测量方法: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延伸距离的测量起始点为机构内部及通道(除消防通道、应急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的最近外沿。申请点与参照点间距的测量起始点为经营场所出入口的最近外沿。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称零售点的间距测量、认定方法见《共青城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标准》(附件三)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农村人口、居民住宅区的户数等参考政府公开网站以及统计部门、民政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内”均包含本数,“不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共青城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共青城烟草专卖局2021年03月31日发布的《共青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共烟专〔20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