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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广播电视局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2-08-19    来源: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广电办发〔2021〕2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1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举措

(一)直接取消省级初审、审批的事项(2项)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

改革举措:取消省级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的初审,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2.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改革举措:(1)取消省级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批”的审批,取消省级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审批”的初审,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广电总局提出申请。(2)国家广电总局精简审批材料,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国家广电总局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有效期限由180日延长至1年。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1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实施机关:省广播电视局

改革举措:(1)实行告知承诺制,省广播电视局制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细化告知承诺内容,明确监管举措,充分发挥诚信制度在确定告知承诺对象、实施后续监管中的作用。申请人获知告知承诺内容后,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认为符合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申请条件,且愿意作出承诺的,可以通过现场提交、快递邮寄或者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等方式直接向省广播电视局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承诺约定的申请材料,省广播电视局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2)省广播电视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省局相关处室和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由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收到相关信息后二个月内对属地履行了“告知承诺”并领取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是否具备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各项条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及时反馈至省广播电视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三)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5项)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实施机关:省广播电视局

改革举措:(1)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材料。(2)审批材料中职称证书、办公场所证明中的房产证、不动产权登记证采用告知承诺。(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

实施机关:省广播电视局

改革举措:(1)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酒店星级证明等材料。(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关:(1)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省广播电视局审批;(2)其他单位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省广播电视局受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改革举措:(1)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等材料。(2)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材料中申请单位相关资质材料中的法人资格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材料采用告知承诺。(3)将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实施机关:(1)省级以下服务区申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省广播电视局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广电部门初审);(2)省级服务区申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省广播电视局初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改革举措:(1)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营业场所证明、主要出资单位证明、验资证明等材料。(2)省级以下服务区申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审批材料中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资历、证书等)采用告知承诺。(3)将省级以下服务区申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即办。(4)许可证有效期限由1年延长至2年。

5.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实施机关:(1)省级行政区域内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省广播电视局审批 ;(2)跨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改革举措:(1)精简审批材料,对有线传送业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设备证明、企业章程、人员证明等材料;对无线传送业务,取消资金保障及来源、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有必要的工作场所等经营许可条件。(2)省级行政区域内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材料中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及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证明采用告知承诺。(3)压缩审批时限,省级行政区域内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即办;省级行政区域内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跨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二、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把好内容关,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明确放权不是甩手不管,减权并没有减监管责任。对取消的项目,继续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于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项目,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活动监管

监管对象:取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许可证》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证》的单位

监管主体:省、市、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监管内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情况。

监管方式:

1.监测监看。通过实地检查、广播电视监测系统监测等方式,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业务开展情况及播出内容进行监测监看,对播出行为和播出内容的合规性进行核查,查处超出许可范围播出网络视听节目的行为。

2.畅通投诉渠道。按照规定设立举报信箱,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监管

监管对象:取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监管主体:省、市、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监管内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在日常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中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股权构成、经营情况等进行检查。

监管方式:

1.随机抽查。每年按照不低于2%的抽查比例,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进行随机抽查,重点对企业股权构成、经营情况等进行检查,对违规制作经营等问题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抽查处理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和“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2.业绩审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广播电视局每两年定期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进行业绩审核。

3.评价考核。开展国有节目制作机构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全面考核国有影视节目制作机构的作品创作生产、受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等方面。

4.畅通投诉渠道。按照规定设立举报信箱,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于发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并公开结果。

(三)电视剧制作活动监管

监管对象:取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单位

监管主体:省、市、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监管内容:

1.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做好电视剧拍摄备案公示管理、内容审查把关和发行播出管理,开展国有电视剧制作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等,还应当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对需要重点指导的剧目,在公示后要加强关注,指导制作机构妥善处理敏感内容,在完成片审看时严格把关,确保电视剧创作生产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

3.认真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广电发〔2020〕10号)中关于“做好制作成本配置比例情况报备工作”相关规定,做好电视剧制作成本决算配置比例情况报告、演员片酬合同复印件备案工作。

4.对重大题材、特定题材和其他有可能引发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电视剧,要指导电视剧制作单位,按照电视剧管理规定和程序以及防范化解风险有关要求开展创作生产、宣传发行等工作。

5.电视剧制作单位在日常活动中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情况。

监管方式:

1.监听监看。通过实地检查、广播电视监测系统监测等方式,对电视剧制作单位业务开展情况及电视剧播出内容进行监测监看,对播出行为和播出内容的合规性进行核查。

2.畅通投诉渠道。按照规定设立举报信箱,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监管

监管对象:取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的单位

监管主体:省、市、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监管内容:

1.切实贯彻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加大管理力度,创新管理举措,确保网络视听新业务评估、分类报审报备、播出规划等日常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2.对已经纳入管理范围的网络视听平台实施日常监看,并定期报送监看报告,对播出行为和播出内容的合规性进行核查,查处超出许可范围播出网络视听节目的行为。

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日常活动中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情况。

监管方式:

1.通过实地检查、监听监看等方式对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进行监测,对重点节目、疑似存在问题的节目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2.随机抽查。每年按照不低于5%的抽查比例,对辖区内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随机抽查,特别是借持证网络视听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许可证换证、续证、变更事宜等工作实际,对相关机构的日常表现、内容管理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将抽查处理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和“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3.重大活动、重要保障期等关键节点,要提前组织部署,配备人员力量,开展24小时值班值守,确保应急处置力量及时到位。

4.对违法违规网络视听节目和服务,要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方法,及时联络协调网信、公安、工信、文化执法等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采取删除下线、督促整改、整站关停等处置,加大事后管理的处置力度,确保事后管理有力有效、形成威慑。

5.畅通投诉渠道。按照规定设立举报信箱,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五)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监管

监管对象:取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

监管主体:省、市、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监管内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情况。

监管方式

1.制定年度监管计划,采取实地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和“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2.畅通投诉渠道。按照规定设立举报信箱,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六)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活动监管

监管对象:取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

监管主体:省、市、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监管内容:

1.加强无线电传输覆盖秩序监管,进一步明确监测监管机构职责,逐步完善以日常技术监测为主、流动收测为辅的无线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做好监测异态信息的共享,及时反馈并调度播出单位及时处置安全播出事故。

2.加强对有线传送机构监管,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付费频道、移动电视、有线网络传送业务的监管,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坚决依法依规查处,切实维护广播电视播出、传送秩序。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单位在日常活动中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情况。

监管方式:

1.通过监看节目内容、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随机抽查。每年按照不低于2%的抽查比例,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将抽查处理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和“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单位信用状况,对失信单位开展联合惩戒。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广电行政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吃透改革精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二)抓好工作落实。要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及时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有关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无缝对接。

(三)强化评估总结。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研究完善工作举措。改革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要及时总结经验,发挥典型示范效应,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做法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