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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年轻创业者:当心被“代运营网店”诈骗

发布时间: 2020-07-06    来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被告人蒋玮、徐鑫等55人犯罪团伙电信诈骗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主犯蒋玮、徐鑫等6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其中以诈骗罪判处第一被告人蒋玮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其他49名从犯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二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诱骗创业者买服务套餐  遇投诉后“拉黑”对方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玮、徐鑫伙同同案人徐涛、杨凯(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先后在广州市花都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6家公司,并以上述公司名义对外招聘员工,在公司内部设立人事部、财务部(客服部)、广告部(推广部)、销售部、技术部(售后部)等部门,公司以广告销售人员为主、技术售后人员极少,缺乏运营网上店铺的必需设备、专业人员、物流仓储等基本条件,根本不具备电商代运营的技术力量和设施,仍以“代运营网店”为名,通过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诱骗不特定多数人购买公司服务套餐,大量骗取财物,形成了以蒋玮、徐鑫为主要组织者、以部门或者小组负责人为积极参加者、以一般员工为其他参与者的诈骗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人事部门人员明知其从事诈骗活动,仍负责人员的招聘和考勤;财务部门人员负责犯罪集团的资金收支、业绩核算、工资提成发放和犯罪资金转移,兼管处理售后投诉和针对极少数被害人的小额退款。经司法会计鉴定,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21日,该犯罪集团共诈骗7711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合计超人民币五千万元。

  法官:“天上掉馅饼,必定有陷阱”

  据了解,本案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院以来所审理的诈骗类案件单案被告人数最多的一宗特大型电信网络诈骗案。

  宣判后,经办法官唐军国表示,被告人组织架构属典型的犯罪集团组织模式,机构庞大,组织严密,信息传递隐蔽,采取办公地点分割制、跨区联动作案的方式实施诈骗,犯罪链条完整,反侦查能力极强。该特点与普通的共同诈骗犯罪相比,组织更为牢固,生存能力更强,打击难度更大。

  其次,与其他诈骗案被害人相比,本案被害人年龄更趋于年轻化,且多为中青年创业群体。处于网络时代的当代青年,创业模式、内容与网络平台相关联已是不争的事实,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技术非法敛取不法收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触及到了网络领域的每个角落。

  唐军国法官提醒,青年创业者要树立正确的财富利益观,不能有贪图小便宜,妄想一夜暴富的想法,“天上掉馅饼,必定有陷阱”。类似股票交易、现货交易,如出现“内幕消息”“内部老师指导”等信息、链接或“话术”,不要听信。

  诈骗台本

  由推广部门以上述公司名义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等网络平台投放虚假广告,引诱被害人通过扫描广告上的二维码等方式与对应的公司销售人员取得联系,洽谈购买服务套餐事宜。

  由销售部门使用假名,通过工作微信号或者QQ号,发布虚假的公司资质、公司荣誉、公司工厂和公司发货图片,使用截图软件,按照诈骗话术样本的指引,虚构公司以往代运营的成功案例,向被害人承诺无法实现的服务内容,诱骗被害人与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服务套餐。在此过程中,销售人员明知无法履行基础服务套餐,还进一步引诱被害人购买升级服务套餐,骗取被害人更多的财物。销售组组长对本组销售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对销售业绩出色的人员予以奖励,并根据骗取金额的多少给予5%至20%不等的比例提成。

  最后,技术部门只履行合同约定的极小部分服务内容,其他绝大部分服务内容根本无法履行。在被害人投诉时,售后人员以拖延时间、“刷单”“发空包”等方式进行应付,让被害人误以为访客量是由真实的顾客所产生,通过向部分被害人小额退款并随即拉黑、删除的方式分化瓦解被害人,以达到掩盖罪行,继续实施诈骗的目的。


【风险提示】马尾区:诚信不是人生附加题

武汉回乡的苟某,不主动居家隔离,并多次谎称已返西宁40余天,不仅自己和儿子感染新冠肺炎,还造成900余人被隔离。3月17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苟某有期徒刑一年。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们的诚信也提出了考验。疫情期间,有的人只顾自己方便,不顾他人安危,在居家隔离上弄虚作假,在登记管理时信口雌黄;有的人只顾自身利益,不顾商业信誉,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这些行为,极易破坏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效。

  诚信这道考题,从不是附加题,而是人生的必考题。返乡返程能不能如实申报、服从安排;复工复产能不能主动登记、接受管理;出现疑似症状,能不能自觉隔离、及时就诊;确诊之后,能不能积极配合、仔细告知行动轨迹……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我们更要认识到,诚信是保护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的防护罩,必须答好这道题。

  每个人都应坚守诚信底线,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用诚信带动诚信、用诚信激发诚信,把诚信铭刻在心里。


【风险提示】马尾区:坚决向虚假诉讼行为亮剑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半年时间,全国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刑事犯罪案件共批捕206件319人,决定起诉138件315人。有力地捍卫了司法权威公正。

虚假诉讼屡发,侵犯守法者权益、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理当严惩。

一是要充分认识虚假诉讼的严重危害性。虚假诉讼是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是一种妨害司法、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参与者将法庭作为违法活动的“舞台”,将司法权变成他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其侵害的不是一般的司法秩序,而是整个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是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直接挑战,若不予以高度重视并完善解决对策,将造成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结构性侵害。

二是要多管齐下,从源头治理,加强防范。从立案阶段开始,即要对当事人提示在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中可能遇到的诚信风险,提醒当事人应以诚信为本,进行虚假诉讼不仅无法获得胜诉,还将为此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起诉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在立案阶段发现不诚信诉讼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涉案庭室通报进行提示,对于在其他法院存在相关诉讼以及在不同法院重复诉讼类案件,及时与相关法院沟通联系,充分发挥信息共享效用。

在审判阶段,要通过关键节点审查识别案件风险,比如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手续的真实性,防止假冒他人进行虚假诉讼,关注主管和管辖证据的真实性,防范当事人伪造证明案件连接点证据、隐瞒仲裁条款等情形。同时,建立虚假诉讼举报制度。要旗帜鲜明向虚假诉讼者亮明态度,对虚假诉讼,必须付出沉重代价。调动当事人和代理人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举报的积极性。依据举报线索,法院相关审判庭要依法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切实保护案外人利益,从而起到预防和遏制虚假诉讼的目的,以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三是坚决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依规依法对虚假诉讼者追究责任,提高法律和司法的震慑作用,让那些打着虚假诉讼小算盘的人自食苦果,“搬起石头砸自己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伪造、毁灭证据,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根据2018年9月“两高”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刑罚打击力度。对构成虚假诉讼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诈骗罪,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等犯罪分子,依法予以刑罚。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为此,有专家建议,防范打击虚假诉讼,不仅要通过司法途径严厉打击,同时要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信用联合惩戒力度,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黑名单”,与社会信用体系接轨,让虚假诉讼者在诚信记录上留下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