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借款140万到手5万?竟然连法院都“骗”过了
近日江苏高院发布《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用刑事手段严打套路贷犯罪……
套路贷犯罪之所以要严打,不仅因其危害大,更因为它的犯罪行为隐藏太深,犯罪分子假借民间借贷纠纷名义,通过虚假诉讼实现非法利益,让人防不胜防。
本文通过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来谈“套路贷”套路究竟多深,竟然“骗”过了法院!
140万元借款到手只有5.5万,钱都去哪了?
这个案例很有典型性。借款人恽某因资金需求,以为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却不想一步步落入了陆某为其“量身定制”的陷阱中。
先来顺清一遍整个事件经过:
1、第一次借款:2015年11月13日,恽某因急需用钱,经朋友介绍,向一家小额贷公司负责人陆某借50万元周转。最终到账是38万元,最终还款是48万元。
2、第二次借款:2016年1月4日,恽某无力还款,以偿还债务的名义再次向陆某借款30万元,此次被迫签订50万元的空白借款合同,实际到手仅有22.8万元。
3、第三次借款:借贷利息高昂,本就债务缠身的恽某无力偿还,于是陆某提出通过周某的借贷公司进行“借款平账”。两人签订金额140万元的借款合同。
2016年4月24号,两人来到一家银行。陆某先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了恽某100万元。钱到账后,陆某给了恽某一个周某的卡号,让恽某转账给周某45万元,而后,剩下55万元让恽某以现金形式取出交给陆某。注意此时借款人恽某手中是没有钱的。继续看。
随后,二人换了一家银行。陆某还是先转了40万元到恽某的账户,然后,恽某取出30万现金交给陆某,又在ATM机上转给了陆某4.5万。眼花缭乱一圈下来,“借款平账”后。此时恽某的银行卡里只剩5.5万元,而他们签订的借款合同金额是140万元!借款周期只有一个月!
天衣无缝的“证据”,竟然连法院都“骗”过!
如此高昂债务,恽某自然无力偿还。于是一月后借款期限一到,恽某被周某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在庭上恽某辩称,此案涉及虚假讼诉,借款事实不真实,在这140万元的借款合同之前,他就与陆某有多笔高利息借款。且三人之间的多次转账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形成的借款金额与实际金额也不相符。
然而摆在眼前的“证据事实”表明,三人之间的转账——
2016年3月31日,周旭峰转账给陆仁明47500元;2016年4月8日,周旭峰转账给陆仁明50000元;2016年4月19日,周旭峰转账给恽贺春450000元,陆仁明转账给周旭峰200000元,陆仁明转账给周旭峰14000元;2016年4月24日,陆仁明转账给恽贺春1000000元,恽贺春转账给周旭峰450000元。”
(也就是在第一家银行陆某的“操作”,剩余的55万元恽某以现金形式取出交予陆某。)
“恽贺春转账给周旭峰350000元,周旭峰转账给陆仁明800000元,陆仁明转账给恽贺春400000元,恽贺春转账给陆仁明45000元。”
(在这里,有30万元以现金形式被恽某取出交予陆某。)
不难看出,陆某在两家银行的“操作”,就是为了法庭上的“证据”做准备。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两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恽某应按期还款。
对于借款的金额,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载明借款金额为1400000元,原告提交转账凭证证明其于签订合同当日转账1400000元至被告恽贺春账户。因原告陆仁明、被告恽贺春以及案外人周旭峰三方均存在双向的转账往来,且原告陆仁明提供了被告恽贺春与周旭峰之间其他借款的借条复印件及承兑汇票交付照片,证明被告恽贺春与周旭峰之间另外存在借贷关系,恽贺春与周旭峰之间的转账与本案借款无关。另在原告陆仁明在2016年4月24日向被告恽贺春转账1400000元之后,恽贺春于当日又转账45000元至陆仁明账户,原告陆仁明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该款应当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因此本院认定原告陆仁明向被告恽贺春出具的借款金额为1355000元。
与此同时,陆某还“主动”要求降低利率,得到了法院支持。
被告恽贺春未能按约还款,因借贷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因借款合同中对违约金约定过高,陆仁明主张利息从2016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恽贺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仁明支付借款本金135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律师费35617元。
“醉翁之意不在酒”高额的利息并不是陆某的主要目标,以此让恽某借高额款项才是目的。
至此,恽某走上了漫漫无期的催款还款路。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下,此案套路贷骗局得以真相大白!
三年后,随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各地陆续很多套路贷骗局被扫清。
恽某的案子,也在当地检察院、法院排查有关套路贷诉讼时,引起了怀疑和重视。
经过查明,不单是恽某的案子,陆某仅在新北法院就有十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的债务从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金额总计上百万元,而且还都胜诉了!
由此,陆某、周某等人以涉嫌套路贷诈骗、虚假诉讼、暴力讨债为由,被公安立案侦查。
最终查明,陆某等人采取或暴力要债或虚假民事诉讼等“套路贷”手段,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共计人民币200多万元。
自此,这个套路贷犯罪团伙被一网打尽。
提醒
此案中,陆某以高利息借贷的方式让恽某陷入了巨额债务中,并以此让恽某产生违约情形,从而利用蓄意制作银行流水等方式形成证据链,用以在民事诉讼中将自己所放出的巨额款项“合法化”。
其中,蓄意制作的银行流水最终成了证明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
对此,胖乎也提醒各位,非法的民间借贷往往以“低利息”“无抵押”“放款快”等宣传来吸引他人进入骗局,殊不知,在这些“表面诱惑”的背后是他们早已织好的陷阱,可能是附增高额的手续费、服务费,可能是想此案中一环套一环的骗局,也可能是高额利息,暴力催收……
胖乎律师提醒各位,莫要被他人所蒙骗陷入借贷骗局,对待这种不法借贷要勇于揭发,积极维权,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揭露他们的骗局。
此外,江苏高院此次提出,完善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为立案审理各环节的检索排查提供有效预警,值得点赞!针对的就是,上述典型案例中陆某此类的职业放贷人,在诉讼受理之前就将他们及时排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