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江西一起不诚信诉讼,罚款3万元!
近日,黔南中院依法对一起不诚信诉讼、妨害民事诉讼的郭某、金某苗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的处罚。
上诉人贵州某建材公司与被上诉人三都县某土石方公司、原审第三人三都县某石材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中,贵州某建材公司提交公司注销证明,表示该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已注销,经向该公司登记机关了解,贵州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郭某和股东金某苗在明知一审案件尚未审结,该公司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向登记机关作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虚假承诺,后该承诺书在网上公示,公告期满后,郭某又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表示该公司无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因郭某、金某苗在注销贵州某建材公司后未如实告知一审法院,致使一审法院作出该公司承担责任的一审判决,后郭某又以该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为由,以其作为该公司的原始股东名义提起上诉。
合议庭一致认为,如对郭某、金某苗故意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不及时告知一审法院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不予以处罚,将变相鼓励或者放纵当事人不守诉讼诚信,导致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郭某、金某苗的行为,予以分别罚款3万元的司法处罚。
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不诚信诉讼要敢于亮剑,坚持零容忍态度,不让规范诉讼秩序、宣誓遵守法律权威的法律条文沉睡纸上,要让不守诚信、不遵规则的当事人受到法律的惩罚。黔南中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坚持倡导当事人诚信诉讼、严格规范民事诉讼秩序的理念,营造良好的司法审判环境,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