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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假药事件_药品安全重大事件

发布时间: 2021-04-22    来源:

近几年出现的假药事件_药品安全重大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近几年出现的假药事件,药品安全重大事件

四川省假药案

此案涉及新疆、辽宁、吉林、云南、上海、四川、重庆、湖北等15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达1100余万元,被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列为“四川省挂牌督办案件”的特大制售假药案成功告破。

2016年上半年,四川省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集中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开江县某连锁有限公司一连锁店涉嫌销售假药“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该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明确标示与药品相同的“适用症状(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等)、适用人群(疼痛人群)、用法用量、禁忌证(严重胃溃疡慎用)”等内容,符合药品定义,但未取得药品产品注册批文,也没有取得生产许可。检验结果显示,该胶囊铬含量为226毫克/千克(超出《中国药典》规定的113倍),对人体危害极大,为假药。

2016年6月13日,四川省开江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连锁店涉嫌销售假药予以立案查办。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衡某某、凡某某、陈某某已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仍在继续办理中。据悉,该案已按程序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公安部,请示列为国家总局挂牌督办案件,以彻底斩断此制假售假网络链条,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