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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2019年12月起,在共青城市人行道上乱停车要被贴罚单啦..

发布时间: 2020-06-29    来源:

为实现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城统一安排部署,进一步规范城区人行道的停车秩序,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规范交通秩序,打造整洁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管理执法条例》的规定,结合共青城市实际情况,市城市管理局就规范人行道车辆停放的有关事项发出公告。自12月1日起,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侵占道路行为将受到处罚。

以后车辆该怎样停放?

1、 ”车辆”所指在共青城市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人行道”指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至道路路沿石主要供行人通行的通道。车辆在本市城区停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2.机动车应当在指定或批准设置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停放;摩托车、非机动车应当在人行道上施划的或指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

3、城区道路两侧沿街单位、商户车辆,一律进入自有院落、小区、停车泊位或停车场停放。

人行道乱停车怎样处罚?

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行为

处罚:

1、凡在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由城市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五条第八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相关规定摄像取证,贴道路交通违法停车行为处理通知单,处以150元罚款,当事人须在7日内到城管局接受处罚。

3、对绝不执行者, 移送交管部门上网处理。

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行为

处罚:

对未按规定停放在人行道上施划或指定区域的摩托车、非机动车由市城管局依据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五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相关规定摄影取证,处以10元罚款,对绝不执行者,扣留并拖移车辆。

除了人行道乱停车会受到处罚

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擅自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

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人行道

设置临时停车场或施划停车位的单位或个人

责令限期清除

逾期未清除的

由市城管局予以取缔

一期纳入管理的路段及范围:

共大道、南湖大道、华大道、发展大道、尔夫大道两侧人行道及广场。

12月1日起

大家可得注意了

别再乱停车了

小心被城管贴罚单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