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治理:扫黑除恶进行时(二十四)|黑老大的“生意经”
欢迎收看由九江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九江市广播电视台共同打造的电视专题节目《扫黑除恶进行时》。2005年以来,以黄某训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在承接柴桑区、九江开发区等地“两违管控”、拆迁和巡湖项目过程中通过实施一系列暴力、软暴力犯罪,为非作歹、欺压残害当地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扫黑办接到举报线索称,以黄某训为首的一伙人经常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很有可能是涉黑组织,当地警方迅速抽调警力成立专案组对举报线索展开核查。
【柴桑区公安局扫黑民警】具体实施了一些像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等这样的案件。
【柴桑区公安局扫黑民警】存续时间长达十余年,在这段时间内,他们有组织地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案件达40多起。
民警通过初步调查了解到,黄某训早年混迹社会,通过开设赌场、承接打架业务等取得一定恶名,特别是2007年,他和另一伙人在九江市香炉峰宾馆约架聚众斗殴。
【柴桑区公安局扫黑民警】起因是黄某训在对方开设的赌场上赌博,然后因为赌场的利益和对方吵架,当时黄某训带领了自己的手下,将对方两人砍杀至轻伤。
黄某训由此一战成名,在社会上的名气随之大增。2009年5月,他又因为赌债纠纷,带领手下在九江市柴桑大市场与另一方社会人员发生械斗。
【柴桑区公安局扫黑民警】黄某训在十里大道袁某开设的赌场内赌博,借了袁某十几万元,然后这个钱一直没有归还,对方也是多次向他讨要,后来双方约定在九江市柴桑大市场见面谈判,黄某训就组织了十余人带上刀棍等凶器,然后和对方发生了冲突,将对方多人砍伤。
这两次的聚众斗殴事件在九江市城区及柴桑区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这也标志着以黄某训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成立。
【柴桑区公安局扫黑民警】当时这两场架他们都打赢了,当时在社会上就积累了一定的社会威望,慢慢地社会上的人知道他比较厉害,打赢了,然后就慢慢向他靠拢。
随着2010年,黄某训开始承接拆迁管控项目以及土方、巡湖等业务,他逐步通过该组织控制下的龙腾实业有限公司、瑞昌市城兴拆迁公司等网罗更多组织成员,并依靠自身的强势地位攫取了大量非法利益。
【柴桑区公安局扫黑民警1】他承接了拆迁管控业务以后,就可以利用手上的权力,第一个自己大量地做违章建筑,套取国家补偿款;第二个对老百姓做房严加管控,不让老百姓做房,老百姓要做房,必须要给他好处。
【柴桑区公安局扫黑民警2】(在赛城湖巡湖领域)他就逼迫垂钓人员交钱,他以罚款的名义逼迫垂钓人员交钱,对方不交的话,他就还会把人带到湖里去,说如果你不交我就不让你走。
以被告人黄某训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在承接柴桑区、九江开发区等地“两违管控”、拆迁和巡湖项目过程中通过实施一系列暴力、软暴力犯罪,为非作歹、欺压残害当地百姓,严重影响当地百姓的正常生活,给当地百姓带来心理恐慌,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两违管控”和拆迁秩序。
【柴桑区公安局扫黑民警】然后承接了这些拆迁管控、巡湖的业务,赚了钱之后整个人有钱了人就更狂妄了。
【柴桑区公安局扫黑民警】2010年,在柴桑区的沙河街上,因为吃饭的一些口角,一点小事,他就跟他的组织成员将其中一个老百姓打成重伤。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获取经济利益,逐渐具备了较强的经济实力,并以此支持该组织活动,形成“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模式。
【柴桑区公安局扫黑民警】他这个组织自2009年到现在,他利用组织和个人的影响力经营的相关实业和拆迁这块,他总共获取的利益大概3000余万元。
经过前期大量侦查摸排锁定相关犯罪证据后,警方于2019年5月10日统一收网,成功对该涉黑组织的全部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抓捕。
2020年7月23日,柴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训等47人涉黑势力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黄某训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46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该案中的47名被告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庭审中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主持人】以黄某训为首的这个涉黑性质组织,为了攫取非法利益,扩大组织影响,在九江当地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致使多名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针对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本期的以案说法邀请到了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的蔡佩佩律师,蔡律您好。
【主持人】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承接工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并利用在当地的强势地位,“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用于支持组织的运行、发展。其中也涉及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有什么不同呢?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蔡佩佩律师】两者的区别是在于犯罪主体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持人】那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蔡佩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持人】在市场交易行为中,往往会涉及到一些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那这类行为到底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是正当业务行为,我国刑法是如何区分的?蔡律师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蔡佩佩律师】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主持人】好的感谢蔡律师来到演播室为我们带来以案说法的讨论,也感谢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收看本期的扫黑除恶进行时,下期节目我们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