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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五千!提交虚假证据 共青城市法院开出“诚信罚单”

发布时间: 2023-04-28    来源:

在民事案件中,一些当事人为谋求更高利益,往往会采取虚构案件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言等手段意图欺骗法官,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近日,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因提交虚假汽车租赁合同、租车发票被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开具“诚信罚单”。



周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杨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周某某的车辆受损,经共青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杨某某负全部责任。在车辆维修期间,周某某由于工作需要,选择租车跑业务,产生了一笔租赁费用。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租车费4500元。

审理中,杨某某对周某某所提交证据中的租车费提出质疑,称其通过周某某租赁车辆的汽车服务公司了解到,周某某租赁车辆实际花费远未达诉请金额。

经查,汽车服务公司负责人承认其公司因周某某自称要到工作单位报账,从而配合其开具了不实发票,并签订了不属实的汽车租赁合同。


调解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周某某也承认了诉请金额与实际不符

主动放弃部分主张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虽案件本身的争议得以妥善解决

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的

不恰当行为仍需加以规制


承办法官对周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鉴于周某某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秩序,决定对周某某处以罚款5000元。周某某收到法院的罚款决定书后,表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按时缴纳了罚款。出具错误票据和签订不属实合同的汽车服务公司,在受到警告后,也向共青城市法院提交了《具结悔过书》,并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加强对财务制度方面的监管和相关人员的培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