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城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轮候制度(试 行)
共青城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轮候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共青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一步增强公信力,促进烟草零售点排队轮候的规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共青城烟草专卖局。
第三条 轮候制度指实施数量调控的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达到指导数量上限时,共青城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遵循“退一进一”原则,根据申请办证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办理名额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排队轮候的,由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负责接收、审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五条 发证机关应及时公开市场单元零售点指导数量、排队轮候情况、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提供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按《烟草专卖许可证件办理服务规范》答复咨询,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四章 申请要求
第七条 排队轮候的对象为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零售点指导数量后提出申请且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的申请人,不包括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形。
第八条 当某一市场单元零售点指导数量额满后,如再接到新办申请,各发证机关应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申请先后顺序以发证机关办证系统收到完整材料的时间为准。完整材料包括: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 进入轮候后,申请人登记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地址等登记事项应与实际经营情况相一致。
在经营地址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申请人如因客观原因需更改企业名称或更正身份信息的,应当在到号前向发证机关申请作出相应修改。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当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市场单元的零售点数量达到零售点指导数量时,且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形,该区域内不予设置新的零售点,发证机关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引导申请人进入排队轮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成功进入排队轮候的,发证机关应采用预留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当前轮候号码。
第十二条 申请人排队到号且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新办申请的,发证机关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办理。申请人逾期未提出新办申请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的,则自动视为放弃申请,由下一位排号人递补申请。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排队轮候相关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为3年。
第六章 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属于《合理布局》中不受饱和区和轮候区限制、不受发展区新增零售点数量限制的情形,不进行排队轮候,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结果不计入当期发展区可新增零售点数量,直接计入本单元格下期现有零售点数量。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取消其排队轮候资格。
第十六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轮候资格的,取消其排队轮候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办理排队轮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共青城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4年5月1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