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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师纪律规范

发布时间: 2018-11-27    来源:

法律援助律师纪律规范

 

一、严格按照“四统一”原则,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二、不得拒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不得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不得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和其他费用;

四、不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诱使当事人行贿;

五、不得携带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会见在押被告人,或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及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六、不许在明知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情况的,仍然接受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七、不得对已接受委托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

八、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