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律师纪律规范
一、严格按照“四统一”原则,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二、不得拒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不得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不得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和其他费用;
四、不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诱使当事人行贿;
五、不得携带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会见在押被告人,或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及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六、不许在明知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情况的,仍然接受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七、不得对已接受委托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
八、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