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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窗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14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窗口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3日

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窗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九江市推进行政许可“一次办”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行政许可“一次办”工作目标,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窗口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打造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中心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遵循精简高效、便捷易行、公正公开、阳光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驻中心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窗 口

第四条 窗口设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市本级内凡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直部门(单位)、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单位,都应当进驻中心设立单设窗口或综合窗口,集中受理和办理各类审批服务事项。

第五条 窗口管理。中心窗口实行“三集中、五到位”管理要求:

(一)所有进驻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由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以下简称“中心管委会”)集中管理;

(二)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章全部集中到中心,由各窗口负责人使用和管理,确保窗口审批充分授权;

(三)各事项审批流程全部集中在大厅办理,确保“一个窗口办事”、“办事不出大厅”、“一次办结”;

(四)行政许可事项到位。按照《九江市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市本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均纳入中心管委会办理,各窗口单位做到行政许可事项进驻到位;

(五)审批窗口授权到位。进驻中心的窗口部门,其审批服务职责权限要向相应岗位相对集中,做到部门审批权限对窗口授权到位,杜绝“两头受理”和“体外循环”现象发生;

(六)承担行政许可人员到位。进驻中心的单位设行政许可科,并派驻行政许可科科长或负责人。从事行政审批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在职在编行政事业身份,人事隶属关系不变,日常考核管理由中心管委会负责。授权委托书和行政许可科科长或负责人任命书报中心管委会备案;

(七)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到位。按照全市“三单一网”工作要求,所有进驻的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都应纳入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确保可并联的事项实现并联审批,部门各自专业系统与网上审批系统实现对接,推进网上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平台高效应用推广;

(八)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章集中到位。未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单位,按照要求刊刻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六条 窗口工作制度。进驻中心的各窗口接受中心管委会的监督管理,遵守大厅各项规章制度,并按规定执行以下窗口工作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一)政务公开制。在本部门和中心管委会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及本窗口公开事项办事指南、办理流程、所需资料等应公开的内容;

(二)首席代表制。各审批部门派驻行政许可科科长或负责人,作为窗口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必须是在职在编行政事业身份,得到充分授权并负责行使本部门行政审批事务职权,常驻窗口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原单位不得安排其他工作;

(三)首问责任制。对于服务对象现场或电话咨询,窗口第一接待人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职责内的事项立即办理,不属于自己职责内的事,要负责帮助指引到其他窗口承办人,全程要耐心细致、文明有礼,做到让服务对象满意;

(四)限时办结制。服务对象到中心窗口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即办件必须当场办结,承诺件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要主动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承诺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确保压缩审批时限三分之一,力争压缩三分之二;

(五)一次性告知制。窗口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来咨询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要一次性全面准确地告知办理事项相关事宜及所需资料;

(六)并联审批制。需要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并联审批件,主办窗口履行牵头职责,协办窗口积极配合主办窗口工作,明确环节时限,及时办理审批。

(七)全程代办制。各相关职能部门窗口要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导办、代办服务,并确定一名代办员,负责代办行政审批或便民服务事项的所有手续。项目代办制坚持自愿委托、无偿代办、全程服务、合法高效、上下联动、配套改革的原则。

第三章 窗口工作人员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选派。各窗口单位应选派至少两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入驻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窗口工作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两年,如因特殊原因需中途更换调整的,必须事前以书面形式报中心管委会同意后再更换。严禁未经中心管委会批准随意抽调、更换、调整窗口工作人员。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窗口工作人员接受窗口单位和中心管委会的双重管理。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隶属关系、工资福利由原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考核由中心管委会统一负责,中心管委会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奖惩、调换、晋升、提拔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窗口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中心管委会的管理监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中心管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主要工作要求:

(一)考勤纪律要求。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中心管委会制定的上下班打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积极参加中心管委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未经中心管委会同意不得擅自离岗、请人代班或私自替他人顶班;窗口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二)优质服务要求。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着装、佩戴胸牌上岗,共产党员应加佩戴党员徽章。窗口服务过程中,要主动热情、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尽职尽责,对咨询、受理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得对服务对象不理不睬、故意拖延、争辩刁难,引起服务对象投诉。

(三)规范办件要求。窗口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岗位业务知识和技能,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事申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和服务手续,并在网上审批系统同步录入;

(四)廉洁自律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依规、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在受理或办理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违规收费、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并经查实的,上报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中心管委会向窗口单位提出退回或调换意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中心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和窗口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窗口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考核机制,加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所有入驻中心的窗口单位及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批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管委会或有关上级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构成违纪的,由中心管委会提请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一)应当入驻中心设单设窗口或综合窗口,拒不进入的;

(二)不按要求选派窗口工作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

(三)对窗口未充分授权,出现“体外循环”或办事群众“两头跑”现象的;

(四)未按规定刻制行政许可专用章,并集中至中心大厅的;

(五)工作人员因主观失误造成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在办理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有“吃拿卡要”、 违规收费、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的;

(七)不服从中心管委会管理,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