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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7-25    来源:

九府厅发[2012]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1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九江市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提高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发挥“便民办事、为民理财、帮民致富、促进和谐”的功能,进一步提升“为民、务实、勤政、廉洁”的良好形象,根据《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便民服务中心是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设立的乡镇(办事处)和基层站所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的窗口式办公场所,乡镇(办事处)和驻乡镇的基层站所的行政服务事项均应当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和办理。

  第三条  便民服务中心坚持科学规范、依法行政、公开透明的原则,为办事群众提供规范便捷、优质高效服务。

  第四条  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集中受理,限时办结。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乡镇政府(办事处)要将所属站所、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和办理人员向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归并,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成建制进入便民服务中心对外服务,并承担对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为各乡镇政府(办事处)的常设机构,由乡镇政府(办事处)直接领导,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是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便民服务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副乡长(副镇长、副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乡镇政府(办事处)根据需要调配。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分工,并定期对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定本级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基层站所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进入中心集中、统一办理。

  (三)对需要上报、转报有关部门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代理代办制度。

  (四)对进入中心的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考勤考核。

  (五)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六)对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代办点进行指导。

  (七)负责便民服务中心的后勤保障等。

  (八)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均应进入便民中心办事窗口统一办理。便民服务中心的职能如下:

  (一)提供咨询、代办和帮办服务。

  (二)宣传解释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接受群众咨询。

  (三)发布各类农作物、畜禽优良品种、农副产品加工贸易、劳务输出等信息。协助乡镇党委、政府发布与经济建设、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信息。

  (四)按职能办理行政服务、科技服务、村帐服务等业务。

  1、行政服务。办理或代办行政审批事项、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收费事项以及各种证件、牌照等,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和信息等服务。

  2、科技服务。提供农业科学技术指导、咨询和信息等服务;解决种、养、加工等生产环节的科学技术问题。

  3、村帐服务。提供村级帐务公开、村帐乡管和集体资产、资源、大宗设备采购进行招拍挂等服务。

  4、受理群众诉求。化解各种矛盾与纠纷,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5、代办各类外来投资项目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

  6、开展与基层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服务活动。

  7、严格收费管理,杜绝违规收费行为。

  第九条  市、县(市、区、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镇效能建设、优化政务环境的重要内容,并报县(市、区、山)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时向各进驻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

  三、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条  便民服务中心一般应设置的窗口为:财政、工商、税务、公安、司法、民政、土管、城建、交通、计生、劳动、新农合、卫生防疫、水利、农技、畜牧、蔬菜、水产、林业、农机、经管、科普、电费收缴、有线电视服务、通信电信服务等。有条件的可根据自身实际和群众需求,增设或调整服务窗口。

  第十一条 便民服务中心实行“六公开”、“六件管理”运作模式。

  (一)六公开:即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法律依据、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在办公场所公示公开。

  (二)六件管理:对即办件、退回件、承诺件、联办件、补办件、代办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1、即办件:凡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退回件: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的申请项目,窗口工作人员及时作出不予办理的明确答复或出具退回件通知书,注明退回原因。

  3、承诺件:需要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勘察的申请项目,由窗口工作人员先接受申报材料,承诺办结时间,出具承诺办理通知书,服务对象根据办理时限凭通知书领件。

  4、联办件:涉及三个以上窗口或部门的办理事项,实行由主办窗口受理并牵头进行联合办理。特别重要事项实行的特事特办。

  5、补办件:对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无法办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待服务对象申报材料补全后根据实际情况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处理。

  6、代办件: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由主办窗口受理,乡镇和办事处项目代办员负责办结。窗口单位应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项目代办员协助服务对象准备相关资料,并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的时限,协调办理代办事项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 对各类申请事项实行“五制”办理。

  (一)一次性告知制。适用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后,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办理事项所需的全部申报材料,初审资料不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否则,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等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书面明确答复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接受当事人咨询的事项,无论是否属于该工作人员职责范围,都应当跟踪负责至该事项办理完毕。

  (三)一般事项限时办结制。适用于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不需要上报、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属其他部门办理的,及时转交并跟踪督促办理;需要补办材料的,当即告之所缺材料,在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四)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适用于涉及本级部门及多个部门,需要审核、论证、听证、公告、现场踏勘等程序的重大项目和上报的事项,申报材料齐全后,要明确承诺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时间,时限期满应告知当事人办理结果。不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办理、需向上级报送的事项,须按规定填写《代办事项登记表》,归口代理限时办理(原则上7日内),及时向县(市、区、山)行政服务中心报送申请人的相关材料。限期办理事项办结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取回相关证件或资料。

  (五)重大事项联合办理制。适用于生产性新建项目和其它需由多个部门办理的事项,应由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或明确一个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办理或上报,根据需要可由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全程代办。

  第十三条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每周五下午汇总本周全部办理件,并将办理件情况通过网络上报县(市、区、山)行政服务中心。

  四、窗口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办事处)各基层单位应当按照“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作风正”的要求,择优选派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主管单位和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双重管理,更换窗口工作人员要事先征得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同意,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可实行A\B岗位。

  第十五条 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热情服务,熟悉业务和政策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便民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纳入便民服务中心管理,由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考勤考核,考核结果提供给窗口主管部门,作为选拔任用和晋升职务职称的依据。

  五、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便民服务中心应设立投诉箱和投诉电话,发放评议卡,受理办事群众的投诉举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办事群众合法权益的窗口工作人员,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告诫或提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