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完善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完善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九行中字[2010]13号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创业服务水平,创建最优发展环境,加快重大投资项目审批进度,确保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市效能办、市发改委《关于印发(九江市建立完善重大投资项目招商引资和建设管理协调推进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九效办字[2010]15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者提出进入“绿色通道”申请,由市发改委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受理,经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入审批办事“绿色通道”。
第三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申请的接待、咨询并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发放《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办事绿色通道卡》(以下简称绿色通道卡),下发《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服务跟踪表》(以下简称跟踪表)和绿色通道专用资料袋。
第四条 绿色通道审批服务应遵循“特事特办制、主动帮办制、限时办结制、一审一核制、联审会办制、一票收费制、预约办理制、延时服务制、跟踪督查制”等九项服务机制。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受理审批项目后,要按“通知书”要求,认真审阅资料,随到随办,资料不齐全的项目,要一次性告知。市级审批权限内各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限除依法须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外,必须按现有对外承诺办理时限或按项目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限执行。遇到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时限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六条 建立联络员负责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确定绿色通道负责人一名、联络员一名,并书面函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络员必须熟悉本单位审批办事程序,掌握相关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为投资者提供政策咨询和优质服务;联络员要建立台帐,详细登记投资者的相关信息资料;联络员是绿色通道审批办事的首问责任人;联系员要主动协调本单位处(室)之间的审批(包括前置审批)和办事事项,督促按时完成审批办事任务,掌握审批办事进度和结果,认真填写“跟踪表”,及时向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绿色通道审批事项,凡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牵头责任单位组织,实施联审联办(含现场联合踏勘),执行联合审批相关制度。
第八条 审批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书面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反馈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和完善。
二O一O年五月十日